南京哪里有卖放生鱼的鱼缸,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5 浏览:421次
一、南京放生的好地方是哪里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2、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多种措施维护、管理名胜古迹,中国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3、关键词:名胜古迹;保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4、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5-0118-05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国家官僚资本的统治力量不断加强,国民政府在推行各项建设事业的同时,对名胜古迹保护予以了较大的关注,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维护、管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6、鉴于国家没有专门保护管理名胜古迹的机构,无法对名胜古迹保护进行科学有效的统筹与安排,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组建全国性的名胜古迹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与管理。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国家保管古物的机关未臻统以致碑碣建筑,剥蚀坍毁,……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为统筹保管计,故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设立。”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护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2年6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是直隶于行政院,职责为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1933年1月10日,行政院通过决议,延聘李济、叶恭绰、黄文弼、傅斯年、滕固、蒋复璁、傅汝霖等为委员,以傅汝霖为主席。1934年7月1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行政院召开成立大会,规定“依照中央古物保存法之规定,为全国保管古物法定主管机关”。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其工作是“关于保管古物古迹事宜”。8、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1934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办理古物古迹的调查、保管古物发掘的监察、古物纠纷事件的处理和其他有关古物和各种事宜。如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北平为历代故都,古物古迹精粹所聚,有设立办事处的必要,经决议,将北平古物保管会改组为北平办事处。1934年1月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加强对陕西境内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其次制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纲要》,纲要共十条。是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从事全国名胜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的纲目。它的出台,对于“保存古物意义至为重大”。此外还具体实施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如制定《古物古迹调查表》,对全国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主持修缮故宫明午门及内五龙桥、洛阳龙门石窟及延安清凉山石佛遗迹等。作为全国保护名胜古迹的法定主管机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自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国内名胜古迹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名胜古迹作出了贡献。9、清东陵与西陵地面建筑宏伟壮丽,地宫殉葬品价值连城。辛亥革命后,全国出现了军阀割据、混战的局面。封建军阀多次在东陵和西陵盗窃文物,损坏古迹。尤其是1928年东陵盗陵案使东陵遭到空前的洗劫。东、西陵频频被盗,亟需成立管理处对其进行保护与管理。1928年8月30日,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呈,决定成立东西陵管理处。“东陵、西陵为前清皇室陵寝所在,具有历史上之价值,其间陵寝之维护、陵地之整理,事务繁重,向由前北京内务部保管。民国四年,因东陵之户生计艰难,将陵中荒地、陵木垦伐一部,以资给养,而前直隶省政府认为利之所在,攘夺心生,遂于民国九年藉词接管,设局置官,大事垦伐,加以委派非人,惟图中饱,不知保护,省库未见挹注,而东陵荒芜,盗窃日多,从此不堪词问。本部有鉴于此,拟将所有旧设采植等局,一律取消,而另设东陵管理处,总理其事,仍归本部直接管理。又,查西陵与东陵性质相同,应请亦归本部管辖,设西陵管理处,总理其事。至两陵陵务,应如何保管整理之处,即责成各该管理处拟订详细计划,负责进行,庶几前代陵寝,得以保存,而盗窃歪风,亦可从此遏抑。谨将管理处组织章程,缮具清摺,备文呈请鉴核备案施行。”至于所需管理经费,规定:“东陵略有收益,暂可挹注,毋庸另行筹措;西陵有无收益,已饬本部北平档案保管处就近查复,拟俟查复前来,再行陈报,合并陈明。”为有效管理东、西陵,内政部制定了东西陵管理处的组织章程。规定“东陵管理处直隶于国民政府内政部,依法令管理关于东陵陵墓、陵地及其他有关事务。”东陵管理处设置第第二两科。第一科的职责为“关于陵墓及建筑物保护修葺;关于本处庶务、会计及陵地收益事项……”等。第二科的职责为“关于陵地开放事项;关于陵地整理及保管事项;关于陵木之保管事项……”。东、西陵管理处的设置,改变了自陵寝被盗之后的无人过问与管理的状况,组织章程使得管理处对前代陵寝的保护有据可依,使陵寝得到有效的保护。10、制定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二、放生应该怎么说话1、北洋政府时期对名胜古迹的保护颁布了一些条例令文,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南京国民政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予以规范。2、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于1931年6月15日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为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古物保存法》对古物的定义为“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古物保存法》共14条,对古物的范围、保存、登记、采掘、流通以及保管机构的组织等内容作了概括性规定。《古物保存法》制定后,由于较为笼统,对于如何实施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1931年7月3日,国务会议通过《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民政府行政院对如何施行《古物保存法》作了详细解释。《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共19条。主要规定要严格古物的登记、整修和古物的采掘。以古物采掘为例,其中规定:采掘古物,不得损毁古代建筑物,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属地面上之古物遗物或减少其价值;……凡名胜古迹古物应永远保存之。《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是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派生的母法,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名胜古迹保护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开以法律形式保护名胜古迹之先河。3、《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4、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华民国领土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条例共11条,其中名胜古迹分湖山、建筑、遗迹三大类。“本条例所称名胜古迹古物,分类如:5、湖山类,如名山名湖及一切山林池沼,有关地方风景之属。建筑类,如古代名城关塞堤堰桥梁坛庙园圃寺观楼台亭塔,及一切古建筑之属。遗迹类,如古代陵墓壁垒岩洞矶石井泉,及一切古胜迹之属。”条例对于名胜古迹古物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省区民政厅应饬市县政府,将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依照部令调查表式,逐一详确查填,里由该管省区政府,转函内政部备查。”第四条详细规定各市县政府于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应分别情形,依照下列方法,妥为保护:“①湖山风景之处,非于必要时,不得任意变更,致损本来面目。②古代陵寝坟墓,应于附近种植树株,围绕周廊,或建立标志,禁止樵牧。其他有关名胜之遗迹,及古代建筑,应商同地方团体,赞资随时修葺,其有足资历史考证,或渐就湮没。遗迹仅存者,宜树碑记,以备查考。③历代碑板造像画壁摩崖之属,应责成地方团体,或其他适当之人,认真保护。不得任意塌摹毁坏,或私租售运。凡可拓印者,无论完全残缺,一律拓印二份,直接邮寄内政部备案,仍将所拓寄之种类数目,分别呈报该管长官。④古代植物之属,应责成所在地适当团体或个人加意防护,严禁剪伐。⑤其他金石陶器雕刻,并各类古物,应调查收集,就地筹设陈列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并严定管理规则,俾免散失。”对于保护责任也有说明:“名胜古迹古物,如应保护疏忽,致毁损或消减时,该市县政府负责人应受惩戒处分”;对于毁损盗窃诈欺或侵占等行为者,“依刑法所规定最高之刑处断”。《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对名胜古迹有了较为确切的定义,使得人们对名胜古迹的价值有了清晰的认识,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方向。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物保护机构的设立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古物保存法》以及《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问世,有效地遏制了自民国以来纷杂无序的名胜古迹破坏的狂潮,不能不说是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一个进步。7、名胜古迹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8、南京国民政府除设置名胜古迹保护机构、制定名胜古迹法规条令外,还积极实施名胜古迹具体的保护工作,对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修复与建设工作,使中国的名胜古迹保护事业摆脱了过去零乱不整的状态,开始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9、云冈石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石窟群之也是世界闻名的艺术宝库。但自晚清以来,官方不知留意护惜,商贾假营利以毁弃,再加风雨剥蚀,佛像石刻凋残毁坏极多。1929年9月18日,当时在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工作的常惠,赴山西大同调查云冈石窟损毁情况,于9月29日写成调查报告。此次调查发现石鼓洞失去佛头多达22颗;无名佛洞损失惨重,失去56颗佛头。碧霞洞风雨剥蚀,已无佛像,调查计“共失去佛头九十六颗”。根据调查所得,常惠提出了县府对云冈石佛保护的注意事项:“由县中派警察常川驻守;不时派员密查有无偷盗及伤毁佛像情形;预防驻守警察疏忽或与村人及古玩商勾结;如有外人游历,预防其偷取及伤毁;零星修理由县中及本地绅董担任,较大工程,则请由中央拨款。”10、1929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邦彦也对云冈造像史迹及其石佛毁失情况进行了调查,于1929年11月10日形成调查报告。这次调查与常惠调查时隔两个月,调查发现仍有石佛遭受新的破坏。菩萨洞以前损失两颗佛头,此次发现损失四颗佛头,逮说明破坏仍然在进行。调查还发现了前次调查中所没有发现的楼窑子和寄骨洞,楼窑子新失佛头九颗,寄骨洞新失佛头三颗。宝生佛仅具洞形,则露顶已久。“自白佛以西十七洞(二十二至残毁特甚,且小窟居多”。“本年五月迄八月中,所失特多”。面对石佛被毁情形,赵邦彦十分痛心。“云冈诸岩,多系沙石所成,不易持久。风雨摧折于外,山泉渐渗于内,经历千余年,今所存者不过昔日三分之二。国人投之荒郊,不知爱护,游人任意残毁,居民随时凿伐,因不自今日始。”赵邦彦也对石佛保护提出了建议,特别提出要妥筹经费,派专员切实负保护之责,否则就会“为龙门之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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